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监护权不因父母离婚或是非婚生关系等理由可以解除的,就是说,只要是孩子的父母,在孩子满十八周岁之前,其监护权是任何人包括法院也不可以限制、剥夺或者自己放弃的。在这个案子里,父亲只是失去/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不同的。
其次,在这个案子里,关于探视权,除非孩子的父亲对孩子有伤害或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情形,由法院判决限制父亲的探视权,孩子的母亲是不能限制父亲的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是监护权的一个内容。而且就这个案件,法院不会因为母亲阿芳的要求限制孩子父亲的探视权的,这个理由还不能达到法律的要求。
再次,不去探视,并不等于放弃探视权,而且放弃探视权不等于放弃监护权。前面也说了探视权是监护权的一个内容,监护权还有好多内容,比如说教育,看护,抚养等等。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说一方放弃了,另一方可以要求放弃的一方赔偿。
最后,如果阿芳不想让孩子的父亲来探视孩子的话,还可以找个法律漏洞。因为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视权,必须在探视前同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探视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在抚养一方方便的情况下探视。也是就说,只要阿芳不愿意孩子的父亲探视,她可以在孩子父亲要求探视时,说自己没有时间,或者不方便等等理由推脱。但是,如果父亲能够证明阿芳有意不让探视孩子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探视权。(关于最后一点,各位姐妹不要BS我,因为这招也不是我想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这招被广泛使用,而且也很难找到证据)
看在我回答的这么详细的份上,多少给点贡献值吧。
[
本帖最后由 fionna211 于 2008-8-27 16:37 编辑 ]